申請伴侶簽證被拒上訴成功

審裁處認為有合適理由,要求移民部重審其簽證決定。

基於自己和擔保人的關係,申請人QIANG LIU於2017年2月15日申請820伴侶簽證(UK類別)。按照規定,申請該簽證,至少一名申請者必須滿足基本條件,該擔保人如果有其他家庭成員,滿足次類條件即可。

移民部以簽證申請人未能在持有實質性簽證最後28天內申請簽證為由,拒絕其簽證申請。

申請人2007年9月27日持學生簽證首次入澳,2007年11月2日學生簽證終止。隨後,申請人申請另一個學生簽證,其最後一個實質性簽證2010年3月15日到期。在申請伴侶簽證之時,申請人未持有實質性簽證,僅獲得和簽證申請相關的過橋簽證。2017年2月15日基於自己和擔保人,澳洲公民HAIYUE YU的關係,申請UK伴侶簽證(臨時)和BS伴侶簽證(居民)。2010年到2017年2月獲得過橋簽證前,申請人是非法非公民。

在移民部門要求下,申請人提供了自己和擔保人的西太銀行ESAVER銀行賬戶聲明副本,結婚證副本,申請人的澳紐銀行支票賬戶聲明,兩份朋友法律聲明,申請人和擔保人聯合簽名的落款2016年5月的FOREST HILL住房的租房合同,HAIYU YU名下的WESTPAC BUSINESS聲明,以及2014年7月23日相關企業的確認等文件。

對於未在實質簽證持有28天內申請簽證,申請人沒有否認。

審裁處需要考慮是否有可以讓決策者根據自由裁量權,可以作出可以不考慮所要求條件的「令人信服的原因」,否則,適用於3001、3003和3004條款規定。

申請人提交文件證明自己和伴侶的關係,以及二人2017年1月4日出生的女兒,都可以成為「令人信服的原因」。

不過,審裁處不接受單純因為是一個孩子的生物學父母,就可以成為「令人信服的原因」。但是本案中,審裁處考慮了二人對女兒的照顧,申請人不僅照顧女兒,而且還對伴侶提供支持的事實。雖然申請人可以到海外申請簽證,擔保人和其女兒也可以到海外居住,但是這可能會導致沉重經濟負擔和社交孤立。「重新安排」的負面影響可能沒有經過合理評估。有鑒於此,審裁處認可申請人有「令人信服的原因」免除必要條件。

考慮到以上發現,審裁處認為有合適理由,要求移民部重審其簽證決定。

按照3001條款規定,申請人需要在相關日到期28天內提交申請。所謂相關日,是指申請人持合法許可入境,許可截止1994年8月31日,或者申請人1994年9月1日前非法入境,之後任何時候沒有持有過實質性簽證,或者申請人1994年9月1日後沒有持有實質性或犯罪司法簽證,持有實質性犯罪司法簽證的最後一日,或最後一次非法進入澳洲的日子,或最後一個實質性簽證被取消,審裁處認為應該重審移民部決定,或在一個實質性簽證最後有效日內。

按照3003條款規定,適用於申請人1994年或之後未持有實質性簽證,或者1994年8月31日,申請人是非法入境、或者入境許可1994年8月31日後無效,以及移民部長認為,申請人非法入境或沒有實質性簽證非個人原因導致,有令人信服的原因可以為其簽發簽證,以及申請人的情況具備合理原因申請簽證(該許可不是只是因為過期而失效),以及有相應的過橋簽證,以及申請人能夠獲得等同效力的入境許可,在成為非法入境公民前,已經申請入境許可,或者有意滿足任何申請簽證所需要的條件,以及申請人持有入境許可入境後,或之後在澳洲期間,再次申請入境許可所面對的條件不再具備。

而按照3004條款規定,如果申請人1994年9月1日或之後未持有實質性簽證或犯罪司法簽證,或者1994年9月1日後非法進入澳洲,之後沒有獲得合法實質簽證,以及移民部長認為申請人未能持有實質性簽證非申請人自己所能控制,以及有令人信服的原因簽發簽證,以及申請人具備實質性讓人信服的理由申請簽證。在申請人持有入境許可(而不是因為僅僅因為簽證失效而違反條件),以及持有任何相關過橋簽證,或申請人最後持有的實質性簽證或司法簽證還在有效期,或者符合簽證資格的申請人在最後一次非法入境當天申請簽證,或者申請人有意滿足簽證條件,或者是如果簽證申請人持有臨時性實質簽證(如果有),在進入澳洲後無法滿足簽證條件,也有資格獲得入境許可,或者在澳洲期間,再次申請入境許可。(子力)